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晟泰食品有限公司、陳芳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訴 字第5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