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8號原 告 林尚仁 林秀新 林尚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上列原告等三人與被告李宗哲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三人對被告李宗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原告等三人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請求追加傳承營造有限公司為被告,此部分未據原告等三人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林尚仁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26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375元;原告林秀新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33,33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140 元;原告林尚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33,33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松坤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