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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告
林尚仁
原告
林秀新
原告
林尚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上列原告等三人與被告李宗哲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三人對被告李宗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原告等三人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請求追加傳承營造有限公司為被告,此部分未據原告等三人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林尚仁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2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375元;原告林秀新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33,33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140 元;原告林尚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33,33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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