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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廖國勝

上訴人
即原告
新昇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張傳育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1,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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