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號聲 請 人 名流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2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姵君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名流建材企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108年10月31日 │97,020元 │LB307241│ │ │1 │限公司 林財正 │行 │ │ │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