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號聲 請 人 蔡永昌即昱昌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洪明煥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46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 ├─┼─────────┼────────┼───────┼─────┼────────┼──┤ │01│玄盟營造開發有限公│第一銀行北港分行│109年4月27日 │300,000元 │LB-30189│ │ │ │司(代表人洪煜凱)│ │ │ │3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