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號
- 聲請人
- 蔡永昌即昱昌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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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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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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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玄盟營造開發有限公│第一銀行北港分行│109年4月27日 │300,000元 │LB-30189│ │
│ │司(代表人洪煜凱)│ │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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