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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號

聲請人
蔡永昌即昱昌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46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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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玄盟營造開發有限公│第一銀行北港分行│109年4月27日  │300,000元 │LB-30189│    │
│  │司(代表人洪煜凱)│                │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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