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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0號

聲請人
里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09年1月25日          │1,018,500元       │JE157907│    │
│1 │司 王建弘         │                  │                      │                  │6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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