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2號聲 請 人 元進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鋐源 代 理 人 洪瑄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鄭庭羽 ┌────────────────────────────────┐ │附表:支票 109 年度除字第52號│ ├───┬──────┬───────┬─────┬────┬──┤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 │陳安妮│合作金庫商業│109 年3 月15日│10,320元 │1354367 │ │ │ │銀行虎尾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