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8號聲 請 人 倉茂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凃克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鄭蕉杏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5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富客達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企銀斗六分行 │109年6月15日 │61,536元 │AI090653│ │ │ │李佳蓉 │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