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金湧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怡
- 被上訴人
- 陳少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2月22日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證,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