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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4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聲請人
宏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靖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程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同年9月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與本件債權已經『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亦已分別於同年8月25日、同年9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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