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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

  • 原告
    合誠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85號 聲 請 人 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懷謙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同年11月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 相對人之最近公司登記事項卡與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提出約定109年7月31日清償款項之釋明文件,聲請人亦已分別於同年10月14日、同年11月3日收 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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