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許可追加分配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蔡明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債 務 人 蔡明峯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林煥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 理 人 蔡金保律師 債 權 人 游濬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第1項、1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本院108年 度消債聲字第2號裁定附卷足憑。又依該裁定所示,本件債 務人應予追加分配之清算財團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誤受償之分配款新台幣63,484元。今遠雄人壽已將上開款項解繳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有分配表及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追加分配程序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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