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濟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信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盟富即弘盟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2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