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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冷明珍

上訴人
即被告
濟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盟富即弘盟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2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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