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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廖國勝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賴加得
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曉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㈡提出聲請人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在東清工程行任職?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
  薪資明細。
㈣聲請人陳明每月支出電話費新臺幣(下同)2,326元,惟未見相
  關電話費用之收據?請提出最近6個月電話費收據或證明。
㈤提出聲請人與出租人武心實所簽訂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
  出租金證明。
㈥提出聲請人繳納勞保費用之證明及最近6個月水費、電費之繳納
  收據或繳費通知單。 
㈦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第五項「依法受債務人扶
  養之人」一欄均空白,致有無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不明,請補充
  填寫完全後提出,並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資料。
㈧依聲請狀所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記載,聲請人似尚有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發卡機
  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發
  卡機構:澳盛銀行)漏未列入債權人清冊?請查明後提出正確
  之債權人清冊!
㈨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
  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
  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
  資料。
㈩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陳報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
  年9月2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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