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廖國勝
- 當事人賴加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加得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 記 官 林曉佩 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㈡提出聲請人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在東清工程行任職?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 薪資明細。 ㈣聲請人陳明每月支出電話費新臺幣(下同)2,326元,惟未見相 關電話費用之收據?請提出最近6個月電話費收據或證明。 ㈤提出聲請人與出租人武心實所簽訂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出租金證明。 ㈥提出聲請人繳納勞保費用之證明及最近6個月水費、電費之繳納 收據或繳費通知單。 ㈦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第五項「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一欄均空白,致有無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不明,請補充填寫完全後提出,並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資料。 ㈧依聲請狀所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似尚有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發卡機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發卡機構:澳盛銀行)漏未列入債權人清冊?請查明後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㈨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㈩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陳報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 年9月2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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