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6號
- 原告
- 妃樂冰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淵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大商行即薛書佩、麻吉企業社即薛書佩間請求返還門市經營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原告起訴狀主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