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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6號

返還門市經營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李淑惠

原告
妃樂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淵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大商行即薛書佩、麻吉企業社即薛書佩間請求返還門市經營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原告起訴狀主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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