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5號
- 原告
- 上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姿慧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忠律師
- 被告
- 許建章
- 訴訟代理人
- 廖元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