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5號
- 原告
- 康福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瑋苓
- 被告
- 曾興文(即無敵艦隊大和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且此合意管轄之約定,對於為該約定之當事人有拘束力。其次,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
二、經查,兩造前曾就商品買賣事宜訂立書面契約,並約明雙方若因買賣事宜涉訟時,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此有原告提出之商品買賣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