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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楊昱辰

  • 當事人
    年弘磁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年弘磁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培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 重訴字第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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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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