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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昱辰

上 訴 人
年弘磁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培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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