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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蔣得忠

聲請人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財
代理人
許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2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9年12月14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附表:支票                              110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 西螺分行 109年12月6日 38,350元 0000000  2     仝  上    仝  上 110年1月6日 32,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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