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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曾鴻文

聲請人
合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4 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蔡振和 彰化銀行土庫分行 109年10月31日 120,960元(新臺幣) PN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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