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0號
- 聲請人
- 蔡蕙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5日以110 年度
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0 年8 月3 日上午向本
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票據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
間尚未屆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
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崇宇企業社 劉盈君 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 110年4月30日 65,200元 D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