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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洪儀芳

聲請人
蔡蕙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5日以110 年度
    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0 年8 月3 日上午向本
    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票據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
    間尚未屆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
    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崇宇企業社  劉盈君 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 110年4月30日 65,200元 D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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