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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公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蔣得忠
  •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 原告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公字第2號 原 告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 蔡昀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源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其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蔡文源提起本訴時,蔡永源已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蔡永源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故蔡永源自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蔡文源所提此部訴訟自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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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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