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
- 再審被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
- 法定代理人
- 林立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09年9月10日所為109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65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則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