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冷明珍蔡碧蓉洪儀芳

再審原告
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
再審被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09年9月10日所為109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65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則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