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林立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 審原告 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 再 審被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09年9月10日所為109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65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則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