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本院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勞 動 調 解 程 序 筆 錄(成立) 聲請人 蔡沛芯 相對人 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本院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1號蔡沛芯與龍合永興股份有限 公司間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16日下午2 時整在斗六簡易庭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温文昌 勞動調解委員 林志玩 勞動調解委員 李美惠 書 記 官 張宏清 到庭關係人: 聲 請 人 蔡沛芯 到 相 對 人 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東閔 到 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 萬元整,給付方法為: 應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內。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其他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蔡沛芯 相對人 代理人 江東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 記 官 張宏清 勞動調解委員 林志玩 勞動調解委員 李美惠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