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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洪儀芳

上訴人
金湧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怡
被上訴人
陳少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2月22日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證,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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