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金湧工業有限公司、陳淑怡、陳少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金湧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怡 被 上訴人 陳少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2月22日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11年4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證,則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