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李郁
- 即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許炳楠
- 被上訴人
- 吉宏興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祥
- 被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附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曾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