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亮盼美學國際有限公司、莊斯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 債 權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債 務 人 亮盼美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斯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