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亮盼美學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6月29日、同年7月21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亦已分別同年6月30日、同年7月23日於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