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劉玉眞
- 原告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劉玉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同年2月1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對人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相關證明文件須一併提出,聲請人亦已分別於同年1月20日、同年2月1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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