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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5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聲請人
連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逢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相對人公司設址在「彰化縣彰化市」,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乙件附卷可佐,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聲請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惟因本院就本件為無管轄權,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是不再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附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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