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品如、彬勝有限公司、徐秀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76號 債 權 人 陳品如 債 務 人 彬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53,000元,及自 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07576號 編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號 001 110年7月21日 206,000元 SCAA0000000 110年7月21日 002 110年7月21日 210,000元 NA0000000 110年7月21日 003 110年7月25日 418,000元 SCAA0000000 110年7月26日 004 110年8月1日 477,000元 SCAA0000000 110年8月2日 005 110年8月17日 627,000元 SCAA0000000 110年8月17日 006 110年8月26日 315,000元 AI0000000 110年8月26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