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吳修桓、美善有限公司、林世民、高美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8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吳修桓 債 務 人 美善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世民 債 務 人 高美蓮(即高明吉之繼承人) 高美珠(即高明吉之繼承人) 高明煌(即高明吉之繼承人) 高娟娟(即高明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高美蓮、高美珠、高明煌、高娟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明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美善有限公司、林世民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78,777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高美蓮、高美珠、高明煌、高娟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明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美善有限公司、林世民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