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李輝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李輝宏(即洪素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14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股票 1 100 股東戶名: 洪素珍 002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股票 1 340 股東戶名: 洪素珍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