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勇泉股份有限公司、李晟佑、林建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號聲 請 人 勇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晟佑 代 理 人 林建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勇泉股份有限公司 李晟佑 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09年12月20日 8,025元 JE○○○○○○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