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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之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 被告
    劉家万即劉邦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債 務 人 劉家万即劉邦虔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0年3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次查,本件 清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本院業於110年5月9日(發文 日期)將資產表送達各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為免再次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再召集債權人會議,爰裁定如附表之處分方式以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 號 財 產 明 細 價 值 (新臺幣) 處 分 方 法 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1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4分之1) 75,000元 (1)計算式(4,190平方公尺×1/144×2,571元=74,808元,取整數千分位進位)(2)為減少清算程序費用,拍賣底價及拍賣條件引用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6896號鑑價報告、拍賣公告 以公開拍賣方式變價,共拍賣4次,未拍定每次減價20%,拍賣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拍賣4次如未拍定即發還債務人。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20元 價值甚微,無清算實益。 3 大埤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93元 價值甚微,無清算實益。 4 大埤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 484元 價值甚微,無清算實益。 且為領取雲林縣政府身障補助之帳戶,不屬清算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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