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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許可追加分配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債務人
蔡明峯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詹忠霖律師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煥洲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債權人
游濬瑉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第1項、1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裁定附卷足憑。又依該裁定所示,本件債務人應予追加分配之清算財團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誤受償之分配款新台幣63,484元。今遠雄人壽已將上開款項解繳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有分配表及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追加分配程序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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