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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吳瑾霈
相對人
鄒武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4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益和室內裝修工程行與聲請人間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債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4月22日,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益和室內裝修工程行於109年4月28日向聲請人辦理分期付款買賣業務,並由其商號負責人包錫江擔任連帶保證人,惟自109年12月30日,第三人益和室內裝修工程行即未依約還款,至今尚有3,101,000元未獲付款,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買賣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0年4月20日雲院惠非平決110年度司拍字第33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包錫江即益和室內裝修工程行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4月22日送達第三人包錫江即益和室內裝修工程行,另於同年4月23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於同年5月3日發生送達相對人之效力,惟渠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3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北港鎮 頂庄  236-2 354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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