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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3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聲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相對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建才

劉文昱

楊宏仁

陳雨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再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6條之1、第24條、第32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應行清算程序,因未選任清算人且該公司章程未有其他規定,故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又查該公司設於屏東縣○○市○○里○○街0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公司章程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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