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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履約增加必要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楊昱辰

上訴人
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儀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履約增加必要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2,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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