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楷傑
林世文
簡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春生、合益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在其所提出之上訴狀中業經載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42,320 元;且記載「待裁定後補繳」等語,顯見上訴人明知本件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欠缺,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