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張芸禎即峻太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96號 原 告 張芸禎即峻太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謝易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祐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4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