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吳燕青
- 上訴人
- 得煜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寶玉、胡珊怡、胡智偉、胡慧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5月1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76,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28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