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蔡碧蓉
- 上訴人林楷傑、林世文、簡玉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林楷傑 林世文 簡玉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上訴人 吳春生 合益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靖儒 蘇盟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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