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優的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李俊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優的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興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勝隆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000,000元 (即系爭土地買賣總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8,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