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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李淑惠
  • 法定代理人
    陳淑真

  • 原告
    鴻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鴻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傳鈴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主張履行買賣契約,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6萬元之同時,將坐落雲林縣○○鎮○ ○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項訴訟標的價額為942萬元(即系爭土地買 賣價金)。備位聲明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14,2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兩者間具有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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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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