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號

同意建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淑惠

原告
峻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朱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素英間請求同意建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出具供興建跨渠建造物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原告,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數額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