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同意建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峻源建設有限公司、陳莉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號原 告 峻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朱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素英間請求同意建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坐落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出具供興建跨渠建造物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原告,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數額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