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號
- 原告
- 峻源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莉朱
- 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素英間請求同意建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出具供興建跨渠建造物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原告,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數額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