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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李淑惠

原告
李佳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耀南、放言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洪耀南應將起訴狀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登載於放言網站(網址:https://www.fountmedia.io/)首頁首端「放言 FOUNT MEDIA」等文字區塊之下方,以與該網頁首端「放言」字樣相同之字形及字體連續刊登24小時及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洪耀南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以20號字型大小,規格為十全彩色(即半版,高35公分x24公分),將起訴狀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刊登全國版頭版各1日等部分,均屬其主張名譽遭受侵害而請求被告洪耀南為回復名譽之方法,均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同一,無需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放言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史上最強勢的第一夫人參選人李佳芬」文章自「放言科技傳媒」網路平台(「放言 FOUNT MEDIA」)刪除部分,亦屬其主張名譽遭受侵害而請求被告放言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為回復名譽之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同上規定,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00元【計算式:10,900元+3,000元+3,000元=16,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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