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門市經營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李淑惠
- 法定代理人董淵翔
- 原告妃樂冰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妃樂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淵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大商行即薛書佩、麻吉企業社即薛書佩間請求返還門市經營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原告起訴狀主張),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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