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原騰國際有限公司、連榮珍、紀宏昌即嘉貽托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原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榮珍 原 告 紀宏昌即嘉貽托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原騰國際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589,175元, 及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紀宏昌即嘉貽托運行2,140,530元,及其中1,765,155元自110年1月15日起、其餘375,375元自110 年2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聲明第1、2項請求利息部分,均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原告原騰國際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9,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 原告紀宏昌即嘉貽托運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0,53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