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秉豪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